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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留学落户(留学生落户北京,“待满360天”是怎么计算的)

常识 编辑:admin 日期:2024-03-21 11:17:42 169人浏览

360天是课程开始的时间至课程结束时间,减去回国和他国旅行时间。

360天参照的是留学生护照上的出入境章上所标注的时间,在境外逗留的时间不用连续,就读期间内可以回国,然而在国外的时间累计起来要满足360天,也就是留学时长刨除中国境内停留时长。课程结束后回国,360天计算终止。

扩展资料:

海回国外留学生北京落户所需条件

1、首先需要在国外取得教育部认证的硕士以及以上的学位。其次需要从未办理过就业报到手续或者出国前已经办理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

2、在国外的学习时间也需要超过360天,具体的学习时间则需要按照在国外的居留时间计算,以护照的出入境时间为准。

3、其次需要再两年内递交申请材料和年龄小于45岁(周岁)。

4、也不要忘记在北京与用人单位建立好正式的劳动关系,并且合同期限需要大于一年,需要缴纳3个月以上的社保。

人民网——图解华侨、留学生怎样抢北京户口?

中国留学网——留学回国人员在京就业落户手续的实施办

留学生落户北京新政策2021

标题:海外留学生落户北京条件

海归若想在北京落户,在境外连续学习时间需要满1年,并在毕业回国的两年内提交落户材料。

第一:学历要求

在国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

香港和澳门毕业的学生也可以享受次待遇;在国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

第二:时间要求

首先是在境外的学习时间需要待满365天(满365天以护照出入境记录为准,目前政策是留学期间去其他国家旅游的时间不扣除;以学业结束后第一次回国护照上的入境时间为准);然后是毕业回国2年内提交落户材料。

第三: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

第四;公司要求

注册资金50万及以上;注册地在北京市工商局总局;注册地在各区工商局的企业,必须是北京市科委认定的高新企业公司有集体户口。

什么是落户

1、落户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

2、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北京留学落户(留学生落户北京,“待满360天”是怎么计算的)

留学生北京落户2021年办理条件

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已于近期回国,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留学人员人才引进:

1、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2、出国前取得博士学位且具有高级职称,出国后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二、留学生北京落户2021年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向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申报,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受理、审核,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审批。

1、留学人员登录“留学人员引进信息管理系统”(登录方式为“口令方式登录”),在“办理引进人才”菜单中选择“引进人才申请”,进入该功能主页面后,点击“现在申请”,按有关要求详细、如实填报相关资料,填报完所有的信息后,点击“保存”,保存成功后,点击“下一步”,并如实填写“申请原因”,填报完所有信息后,点击“申请”;

2、留学人员所在聘用单位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登录“留学人员引进信息管理系统”(登录方式为“口令方式登录”),在“审核员工申请”菜单中选择“引进人才申请”,进入该功能主页面后,通过查询找到需要办理的留学人员信息,如实选择和填写审核结果和意见,并点击“保存”;

3、单位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持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到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进行复核。

4、审核通过后聘用单位登录“留学人员引进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引进留学人员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在”申请单位意见”处签字盖章;《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套四张),并在“承办单位盖章”处签字盖章。

三、留学生北京落户2021年所需材料

1、聘用单位引进留学人员的报告;

2、聘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及两份复印件,距离合同结束时间至少6个月;

4、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含成绩单)和出国前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属于进修人员的,出具国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外进修证明和出国前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国内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和国外博士后研究或进修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6、中国护照(含《港澳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证页)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复印件上用铅笔标出硕士留学期间出入境时间),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打印的出入境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8、留学人员在聘用单位入职之日起至今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完税证明上需加盖代扣代缴单位财务章,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加注“逐月连续缴纳”并注明单位联系人、联系人职务及联系电话)及复印件各一份;

9、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留学人员在聘用单位入职之日起至今连续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财务章)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0、留学人员在京档案接收地出具的档案同意接收函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1、户口本(带首页、正反面)及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12、留学人员引进材料诚信声明和政审表原件各一份;

13、已婚留学人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14、随迁子女系户籍地计生政策范围内生育的须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违反计生政策超生的,须提供所有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它可证明其与调京人员有直系血缘关系的相关材料;再婚者有随迁子女的,还须提供加盖相关部门证明章的离婚证书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15、留学人员配偶随迁的,须提供配偶与在京工作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京内外均可)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16、留学人员配偶随迁的,须提供配偶在京档案接收地出具的同意接收函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7、留学人员配偶随迁的,须提供配偶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带首页);

18、留学人员配偶随迁的,须提供配偶国内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19、留学人员配偶随迁的,须提供留学人员引进材料诚信声明(须由留学人员聘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政审表原件各一份;

20、若留学人员配偶为北京市户口,须提供配偶的户口本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21、若留学人员配偶为外籍,须提供配偶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居留许可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2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待初审机关审核通过后,从系统单位账户打印,在承办单位处单位法人签字并盖公章;

23、《引进留学人员审批表》待初审机关审核通过后,从系统单位账户打印,在申请单位意见处单位法人签字并盖公章;

24、其它相关证明。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在外留学人员工作的指示精神,更多吸引和妥善安置来本市工作、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促进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现将在外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和服务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热爱祖国、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外留学人员,可来本市工作。

(一)原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国家公费、各类公派、自费留学或进修并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学有所成人员;

(二)本人及家属户口不在本市,但所学专业为本市急需的下列人员:

1、国家公费留学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2、经国内有关部门确认已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各类公派及自费留学、进修人员;

3、留学前具有国内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外进修两年以上或不足两年但取得突出成就、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的访问学者。

二、留学回国人员来京工作,可按下列办法予以安排:

(一)采取双向选择(即留学人员自主选择单位,用人单位自主选择留学人员)和有关部门协助安排的办法。留学人员可到本市国家机关、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私营或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也可以到本市单位驻国(境)外的机构工作或受聘担任驻国(境)外的信息员、推销员等职务,或按市政府《通告》(京政发[1991]70号)的规定,到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或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工作。

(二)留学前已有明确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因种种原因不便于回原单位的,可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通过多种途径予以重新安排。

(三)已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又要求调动的,可不受地区、部门限制,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予以调整。凡已签订工作合同的,应严格履行合同。

(四)暂时不愿或一时难以确定工作单位的,经批准可以暂时安排到某一指定(或约定)的单位工作,但在两年内必须确定工作单位。

三、出国后延期未归而被原单位除名的留学人员,凡被原单位或新单位录用的,原是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工龄可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累计计算。

四、接收留学回国人员,如受调京指标、干部编制、计划录用指标、专业技术职称指标和工资总额等问题限制的,由接收单位分别报请市有关部门办理。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帮助解决。

五、经批准来本市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及未满16周岁子女的户口可随其迁京落户。

六、接收单位要优先解决留学回国人员的住房问题。单位解决有困难的,可以用市政府提供房源,用人单位购买或支付房租的方式解决。鼓励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商品住宅,有关部门优先按优惠价提供房源。

七、具有北京常住户口的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自办、合办科技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的,优先予以审批。

八、留学回国人员(含即将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进行赶超世界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及开发新技术、生产高科技产品的,优先予以立项或择优提供科技活动资助经费,优先提供科技开发和生产开发基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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